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善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善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策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驭达工业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上海迎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与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签订的《场地管理服务合同》(含被告超标的面积实际使某部分)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归还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租赁场地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XXX号的D09地块(包括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实际超标的使某面积部分,共计20,060平方米),并恢复原状。 三、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支付欠付的D09场地租赁费100万元(2019年度)。 四、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万元(系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该款已直接扣除被告的50,000元保证金)以及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偿付原合同约定面积的D09场地实际占用使某费875,52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及自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占用使某费,均按原租金标准两倍即每平方米0.76元/天的标准计算。 六、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建设开发有限公某支付超出原合同约定面积的D09场地实际占用使某费12,973,518元(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按每平方米0.3元/天的标准,以实际超标的使某面积16,96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但其中4,100平方米实际计算到2019年11月30日止,另12,860平方米则实际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及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使某费(以实际上述使某面积12,860平方米为计算基数,按每平方米0.3元/天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宇道企业发展有限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