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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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浩德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帝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嘉帝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浩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888元; 二、被告广州市嘉帝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浩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第一段,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2月8日;第二段,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三段,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四段,以868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2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浩德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被告广州市嘉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