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609,221.9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争议标的额18,498,432.22元,核定给付9,609,221.92元,占争议标的额的51.95%,本诉案件受理费132,790.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790.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1.95%即71,582.21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05%即66,208.38元。反诉争议标的额12,474,496.86元,核定给付6,000,000元,占争议标的额的48.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23.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1%即23,24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1.9%即25,07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附件一、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