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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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609,221.9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争议标的额18,498,432.22元,核定给付9,609,221.92元,占争议标的额的51.95%,本诉案件受理费132,790.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790.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1.95%即71,582.21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05%即66,208.38元。反诉争议标的额12,474,496.86元,核定给付6,000,000元,占争议标的额的48.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23.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1%即23,24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1.9%即25,07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附件一、二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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