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碑店市哈瓦洛冶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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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设备款312922.8元及利息(以312922.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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