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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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80吨龙门吊倒塌损坏的损失共计1090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35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负担1005元,原告***负担2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