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市水利局 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中支行(账号18×××40)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衡阳市河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光辉路支行(账号43×××77)的银行存款17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