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夏州马虎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注册使用的“和政县马虎成爆炒牛犊肉馆”对原告临夏州马虎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企业名称权侵权,被告***立即停止注册使用“马虎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到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马虎成”字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撤换掉位 于和政县城关镇南关巷4号其经营的“和政县马虎成爆炒牛犊肉馆”门头;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临夏州马虎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