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265320.44元,利息7033.29元、罚息398.0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4日;自2021年1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位于鄢陵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