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06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16338元(377.02平方米×1900元),利息以716338元为基数,自199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76元、评估费2901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76元,由天津市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