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文投(影视)银海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
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798-2号原告:陕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798-2号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文投(影视)银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昌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滢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滢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钱文龙。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文投公司”)与被告陕西文投(影视)银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若水公司”)、第三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陕文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履行《影视项目转让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笔影视剧及剧本版权购买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支付义务。2、请求判决陕西文化(影视)银海投资有限公司在取得影视剧及剧本版权购买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立即如数归还给原告。3、请求判决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万元。事实和理由:银海公司欠付陕文投公司大额款项,截止2018年7月15日欠款金额逾1.9亿元人民币。2015年9月20日,银海公司、陕文投公司、***及上善若水公司签署《还款协议》,约定银海公司分期清偿陕文投公司的欠款,***及新余公司对银行公司的清偿义务提供担保,但银海公司、***及新余公司并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17年10月25日,原告、银海公司与***及新余公司签订了《影视项目转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或***指定的第三方购买银海公司享有版权的影视剧及剧本,银海公司每次收到***一方支付的购买价款当日,立即将当次实际到账的全部款项用于清偿对原告的负债;***一方购买作品的具体名称以《转让的影视剧及剧本名录》为准;购买价款1.5亿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万元;若***一方未按照前述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45日的,则购买价款按照“1.9亿元-1.9亿*(15-6.83)%-《还款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签署日银海公司已销售给第三方的影视剧及剧本版权的实际回款金额(实际回款金额以银行进账单所载金额确定)”;新余公司对***支付购买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若新余公司取得第三人鹿港公司的股票,则需同时以持有届时市值相当于未支付购买价款金额1.3倍的股票提供质押保证。同时各方明确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上述协议签署后,***仅于2017年10月31日向银海公司支付第一期购买款人民币3,000万元,此后因***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履行付款义务,银海公司在第一笔还款后并未能向原告继续还款。2017年11月24日,鹿港公司对外公告:新余公司向第三人鹿港公司转让其持有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45%的股权,天意公司成为鹿港公司持股96%的控股公司。***及新余公司均未履行以鹿港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义务。由于三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股票质押担保也未登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文投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已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00元,退还原告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晶审判员  魏哲审判员李沫雨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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