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多力橄榄葵花原香型食用调和油(5L)”、“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5L)”买卖合同。 被告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847元,原告***同时退还被告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多力橄榄葵花原香型食用调和油(5L)”3瓶、“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5L)”56瓶。(如原告***届时不能退还,则按其购买时的价格折抵被告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应退的货款)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4元,由原告***负担1816元,被告南通八佰伴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4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2017-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