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北京宇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75元(已交纳),由扬州市宏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