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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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同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12273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27390元为本金,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始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未付清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同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08元,由被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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