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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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龙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80648.49元、住院护理费5300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2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食宿费1000元,以上合计238683.49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52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186683.49元。 二、驳回洛阳龙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龙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