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江市锐丰电热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数字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吴江市锐丰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江苏数字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价款28.5万元。 二、在吴江市锐丰电热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全部价款后,江苏数字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0日内退还无尘烘箱6台及配套千层架6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锐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信息产业园垫付,锐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信息产业园,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