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25678.03元,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迅发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负担8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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