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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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借款本金449,893.57元、逾期利息176,481.18元、逾期罚息151,594.05元、逾期复利24,887.13元,本息合计626,374.7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1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即逾期贷款罚息以借款本金449,89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10.185%利率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标准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标准一致;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5,264.00元; 三、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XXX房屋及其土地(房产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号:吉市国用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被告***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XXX房屋及其土地(房产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号:吉市国用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