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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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2018)京0107民初24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款1734.6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一部分:以1026.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70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7948元,由***负担(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639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3974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5062元,由***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10元,由***负担(已交纳127948元,剩余65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