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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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谷县里美庄建材厂 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5994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815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830元,***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由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660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