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7民初2213号 本院2021年8月23日对原告赵学冰、赵学敬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927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豫0927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更改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学冰、赵学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3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
| 裁判日期 | 2021-9-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