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96354.79万元,借款利息2813532.5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计),合计10909887.34元;

二、被告***、张宁(王慧)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宁(王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对涉案抵押物009694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85.45元,由被告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张宁(王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0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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