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负担504元,被告河南华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