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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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通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86140元; 二、被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7223.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03元,减半收取为3050.02元,由被告连云港千力吊装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由原告***负担122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