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含山县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含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褒禅山风景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买安徽褒禅山风景区资产的转让款24937973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含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褒禅山风景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安徽褒禅山风景区2017年12月28日至2041年8月2日的经营权价值2294800元;

三、驳回安徽褒禅山风景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含山县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422306元,由安徽褒禅山风景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4342元,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177964元;案件反诉部分受理费108860元,由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鉴定费364000元,由安徽褒禅山风景区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2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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