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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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庐江县泥河镇轩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县泥河镇轩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货款294345元及其利息(以294345元为基数,自2021年05月0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庐江县泥河镇轩阳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