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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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誉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帮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东川区石羊天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东川区石羊天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4556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55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昆明东川区石羊天建筑有限公司在受让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16073481.29元中承担给付责任) 二、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石羊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5000元,由原告***承担8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