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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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6,257.76元,核减被告***垫付的11,431.76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4,826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向被告***返还人民币11,431.76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