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0370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违约金26259.54元以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370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6119元,由被告台州凯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