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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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452元”变更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3948元”。 如果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由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元,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8元,由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元,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