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差价损失1519081.2元、偿还垫付的仓储费用2831.52元、偿还垫付的运费23538.78元、支付代理费65188.22元。 二、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为64785.28元,此后以1584269.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三、***对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9元,减半收取9940元,由河北钢储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攀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