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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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继勇。 原审被告:向春。 原审被告: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博华。 上诉人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继勇及原审被告向春、湖南龙山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3130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宋云瑞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