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第五和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整改修复费用228万元。

四、驳回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5423元、反诉受理费41469元,合计156892元,由亚太航空公司负担126164元,重型机械公司负担30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53元,由太航空公司负担79754元,由重型机械公司负担232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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