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第五和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整改修复费用228万元。 四、驳回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5423元、反诉受理费41469元,合计156892元,由亚太航空公司负担126164元,重型机械公司负担30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53元,由太航空公司负担79754元,由重型机械公司负担232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