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8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史运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关于***申请执行***、史运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史运录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史运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史运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8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史运录银行账户共有存款7343.61元,已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并发放给申请人。2.査明被执行人史运录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史运录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26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史运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