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安康巴山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安康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3144.02元(已支付12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262.01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106834.01元。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安康店承担2367元,被告***承担197元,原告***自行承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