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安康巴山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安康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3144.02元(已支付12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262.01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106834.01元。

以上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安康店承担2367元,被告***承担197元,原告***自行承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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