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应偿付的代偿款403432.60元在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向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元(已减半计算,经批准缓交),由被告***、***、***、***、***各负担5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