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邦仕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湖南汇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香槟时尚酒店有限公司 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汇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邦仕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43716元; 二、被告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邦仕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9195元; 三、驳回原告邦仕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原告邦仕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湖南汇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湖南京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