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豫09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维持本院(2019)豫09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

三、再审申请人杨国兴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并“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原告杨国兴负担17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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