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二、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7774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6年1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