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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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远市盛润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73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855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扬州恒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提取了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扬州恒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远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5民初766号案件的执行款908553.5元、执行费11486元。本院已将执行款908553.5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