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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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 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319000元、利息3191335.8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浚县长丰大道北中鹤御金湾21-1号楼(房产证浚字第××号)、浚县黎阳镇浚州大道中段路北燕山丽景13号楼(房产证浚字第××号)、浚县长丰大道北中鹤御金湾21号楼(1-2层)(房产证浚字第××号)、浚县长丰大道北中鹤御金湾20号楼(1-2层)(房产证浚字第××号)、浚县长丰大道北中鹤御金湾1号楼(1-2层)(房权证浚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679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浚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浚字第××号、20××76号、20××78号、20××89号、20××92号、20××93号、20××95号、20××96号、20××99号、20××03号、20××06号、20××08号)及位于的土地(土地证号:浚国用2011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7577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7-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