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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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振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车辆损失479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8元,由***负担743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6567元。鉴定费6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