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安外支行,账号:733429206996×、9107015480000049×、9107145741000004×;

二、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020000421920005138×;

三、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11006022401801007101×、11006022414634000208×、11006022414676000012×;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1%的股权(实缴资本455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45%的股权(实缴资本450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煤焦化控股(天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200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中煤焦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2000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石县中煤焦化煤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实缴资本51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10000万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汾阳市中煤龙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5000万元);

十一、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50632301.2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4-1
发布日期 2021-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