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鸿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鸿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3元,依法减半收取131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66.50元,由被告浙江鸿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