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丘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4647.6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5%执行,罚息按年利率3.25%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丘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中破产程序办理。 三、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御景国际小区2幢AB座4-B07号房屋(房产证号:13××87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