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安阳通洲富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171923.5元;支付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02; 二、被告安阳通洲富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0853.03元;支付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02;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41元,由被告安阳通洲富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