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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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巴州诚远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猫淘宝代运营服务合同》; 二、被告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巴州诚远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服务费47667元; 三、被告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州诚远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违约金3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4元,原告巴州诚远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182元,被告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92元,被告***对其中992元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1463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湖南十二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xxxx,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有凤 人民陪审员 张智荣 人民陪审员 杨玉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奕斐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