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张小泉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129501号、第17987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张小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小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