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天兴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兴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