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92487.15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500元。

三、被告***以其名下位于胶州市广州北路226号《祥泰永信住宅小区》15号楼2单元3层301户的房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该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2元,保全费20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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