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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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山东中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8054.8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677.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